標題 | 檢送「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帳配套措施」會議紀錄1份,請貴機關學校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公(政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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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4-22 00:00~2016-10-22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22 13:30:11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1116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及會議紀錄各1份(共2個電子檔)(0111693A00_ATTCH3.pdf、011169 3A00_ATTCH4.pdf)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帳配套措施」會議紀錄1份,請貴機關學校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公(政)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3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5408 6866號函辦理。 二、公(政)務人員退撫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應如何撥款一 節,經銓敘部旨揭會議決議如下: (一)基於依法行政並避免各領受人領受退撫給與時間不同而 衍生權益問題,各項新增退撫案件及舊案定期給付之退 撫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給。 (二)現行各支給或發給機關於退撫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 有提早或延後發給者,應透過撥付流程之調整及與金融 機構之委託設定,一律改於當日發給;若因金融機構作 業未能配合致仍無法於當日發給時,參照民法第122條 6 1050001312 ■人■事■室■■■ ■收■文■:1■05■/0■4/■15 ■有■附■件■■■■ 26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規定,統一規範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俾兼顧 法令規定與實務可行性。 (三)另以現金或支票支領者,若各支給及發放機關因作業流 程無法於例假日當日發給現金或支票者,比照前項作業 方式,延後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 三、此外,銓敘部前開會議決議有關公(政)務人員退撫及資 遣給與規劃設立專戶保障制度之部分,將俟公(政)務人 員退撫法律完成修正發布並施行後,再配合實施。附為敘 明。 四、為遵循銓敘部會議決議,並兼顧實務作業可行性,目前本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配合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因 作業流程關係,各項新增退撫案件及舊案定期給付之退撫 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未能配合於當日發給,統一於例 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另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 市民代表會請依銓敘部會議決議,洽各合作之金融機構配 合辦理。 五、檢附銓敘部函影本及「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 帳配套措施」研商會議紀錄各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財政處(含附件)、本府主計處(含附件)、本府人事處2016-04-15 15:4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