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3月28日修正發布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4-15 00:00~2016-10-15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15 09:21:42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1240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及修正條文影本各1份(共2個電子檔)(0124094A00_ATTCH1.pdf、012409 4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3月28日修正發布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7日部法三字第1054086810號函辦理 。 二、旨揭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有關以學分認定職 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規定, 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於同年1月31 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其所修習學分之 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又依旨揭調任辦法第10 條規定,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 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 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 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彰化縣警察局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 2 1050001304 ■人■事■室■■■ ■收■文■:1■05■/0■4/■15 ■有■附■件■■■■ 63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企劃科、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4-15 08:1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