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公務員切實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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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4-14 00:00~2016-10-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14 1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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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1182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共2個電子檔)(0118210A00_ATTCH1.pdf 、0118210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公務員切實遵守。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 二、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銓敘部除持續透過 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 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 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 處及銓敘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 前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 86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轉知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 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 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再 轉知貴機關(單位)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 8 1050001262 ■人■事■室■■■ ■收■文■:1■05■/0■4/■12 ■有■附■件■■■■ 60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 小學、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4-12 14:2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