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公務員切實遵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4-14 00:00~2016-10-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14 14:03:26
訊息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1182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共2個電子檔)(0118210A00_ATTCH1.pdf
、0118210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公務員切實遵守。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二、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銓敘部除持續透過
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
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
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
處及銓敘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
前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
86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轉知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
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
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再
轉知貴機關(單位)公務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
8
1050001262
■人■事■室■■■ ■收■文■:1■05■/0■4/■12
■有■附■件■■■■
60
第2頁, 共2頁



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
小學、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4-12
14: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