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4-08 00:00~2016-10-08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08 14: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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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蘇小姐
電話:04-753142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lynn1217@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1112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原函一份(共1個電子檔)(011121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
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21條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
之規定。」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
第3款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
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據上,中小學代
理教師並非教師待遇條例之適(準)用對象,合先敘明。
三、復查教育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
略以:「…二、查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
9100號函所稱『待遇支給基準』之意涵,係指代理教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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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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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之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比照
編制內正式教師之規定辦理,尚無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
式教師採計提敘薪級,…」再查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
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
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除
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
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外,餘均由各該
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
四、參酌前述函釋,本縣代理教師敘薪請依本縣104年10月23
日府人力字第1040349309號函說明(二)辦理,自104學年度
下學期起,聘期(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或教師證者均不予
改敘,惟學期中取得教師證者,學術研究費全額支給(生
效日以教師繳交資料至學校之日期為主),並請將敘薪名冊
另案函報本府備查。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4-07
13: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