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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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4-01 00:00~2016-10-01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01 10:02:3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何宜玲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9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1013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1份(1個電子檔)(0101385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辦理 。 二、鑑於我國少子化現象嚴重,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 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爰同意放寬旨揭事項;又 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 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 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 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 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係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為 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爰是 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亦不 7 1050001107 ■人■事■室■■■ ■收■文■:1■05■/0■3/■29 ■有■附■件■■■■ 40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企劃科(含附件)、本府人事處人力科(含附件) 2016-03-29 10:5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