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公務人員並未隨同移撥時,其應向何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一案,復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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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3-15 00:00~2016-09-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3-15 16:46:26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0815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公務人員並未隨同移撥時,其應向何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3月10日公地保字第 1051160060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 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是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 前提,所稱「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合法(令)執行職務 而言,而所屬公務人員是否依法(令)執行職務,原業務 主辦機關應知之最詳。次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 2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 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揆諸立 法意旨,係以公務人員為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自應以該職 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涉訟輔助之義務機關。是若僅部分業務 移撥他機關辦理,而原服務機關仍然存在時,茲因涉訟業 4 1050000896 ■人■事■室■■■ ■收■文■:1■05■/0■3/■14 ■無■附■件■■■■ 88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務既已由他機關承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該涉訟 業務之承受機關為輔助義務機關,並由該機關依法認定是 否予以涉訟輔助。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3-14 09:4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