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公務人員並未隨同移撥時,其應向何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一案,復如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3-15 00:00~2016-09-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3-15 16: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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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0815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公務人員並未隨同移撥時,其應向何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3月10日公地保字第
1051160060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
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是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
前提,所稱「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合法(令)執行職務
而言,而所屬公務人員是否依法(令)執行職務,原業務
主辦機關應知之最詳。次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
2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
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揆諸立
法意旨,係以公務人員為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自應以該職
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涉訟輔助之義務機關。是若僅部分業務
移撥他機關辦理,而原服務機關仍然存在時,茲因涉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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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5■/0■3/■14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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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既已由他機關承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該涉訟
業務之承受機關為輔助義務機關,並由該機關依法認定是
否予以涉訟輔助。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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