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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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3-15 00:00~2016-09-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3-15 16:42:14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0826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考試院令、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影本各 1份(共2個電子檔)(0082662A00_ATTCH1.pdf、0082662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3月8日部法三字第1054075382號函辦理 。 二、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業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 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如未敘明,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 辦理之規定。是以,銓敘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 347731號函有關「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 管職務、或1年內平調2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 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上開修正規 定未合者,均停止適用。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 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企劃科(含附件)、本府人事處人力科(含附件) 2016-03-14 11:54:12 1050000905 ■人■事■室■■■ ■收■文■:1■05■/0■3/■14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