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3-15 00:00~2016-09-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3-15 1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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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0826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考試院令、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影本各
1份(共2個電子檔)(0082662A00_ATTCH1.pdf、0082662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3月8日部法三字第1054075382號函辦理

二、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業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
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如未敘明,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
辦理之規定。是以,銓敘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
347731號函有關「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
管職務、或1年內平調2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
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上開修正規
定未合者,均停止適用。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
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企劃科(含附件)、本府人事處人力科(含附件) 2016-03-14
11:54:12
1050000905
■人■事■室■■■ ■收■文■:1■05■/0■3/■14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