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原函1份,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3-15 00:00~2016-09-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3-15 1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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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蘇小姐
電話:04-753142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lynn1217@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0718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本縣應附證件檢核表、本縣代理教師敘薪書函各1份(共3個電子檔)
(0071818A00_ATTCH1.pdf、0071818A00_ATTCH5.doc、0071818A00_ATTCH4.doc)
主旨:檢送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原函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05年3月3日府人任字第1050040088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
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
歷者,依規定辦理改敘。復查同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待
遇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
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茲將教育部105年2
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4226號函中有關未經學校核
准進修及事後同意進修,得否適用待遇條例改敘之情形分
述如下:
(一)有關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未經服務學校書面核
准自行前往進修者,如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始取得較高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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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5■/0■3/■14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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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者,不得依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改敘;如
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得依待遇條例第10條
第2項規定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並依教育部86年
6月7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910號函規定議處。
(二)有關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始向學校提出申請進修並經學
校事後同意者,得否依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改敘一節,按待遇條例第10條所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
同意進修、研究…之規定,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
時應已取得同意。爰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於待遇條例施
行後始取得學校同意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規定辦理改敘。
三、因應「教師待遇條例」及「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之施
行,請各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縣104年10月23日府人力字第1040349309號函中代理
教師薪級簡表、代理教師敘薪書函範例及應附證件檢核
表等均配合修訂,請各級學校於辦理教師敘薪案件時,
至本府人事處/一般公務人員專區/教師敘薪項下,下載
並使用最新版本之資料。
(二)請各學校於繕打敘薪書函時,將原有之教示條款修改為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詳如附件)。
(三)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改敘案件依其進修核準日期分為
新舊兩制,為顧及取得較高學歷教師之權益,請各校辦
理改敘案時主動告知新舊制差異,並於檢核表上詳實註
記進修核准日期及勾選新舊制。
(四)為提高行政效率,請各校於WebHR線上核定後,1週內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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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單及相關附件送本府辦理後續敘薪作業。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表件各1份。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3-14
09: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