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重複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追繳事宜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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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3-04 00:00~2016-09-0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3-04 11:43:38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0584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05841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重複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追繳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500333 55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76年4月28 日76局肆字第10844號函略以,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 辦理退休,有關三節慰問,為避免遺漏或重複,應由第2 次退休之服務機關負責辦理。復查原人事局86年3月3日86 局給字第04790號函略以,為具體落實照護公教退休人員, 經審慎考量,為免更動過大,造成各機關困擾,退休人員 之照護原則上仍應依原人事局76年4月28日函規定辦理, 但若因配合退休人員居住之地點、環境或就便參與各項退 休活動等狀況之需要,同意就其退休之服務機關中擇一辦 理照護;惟為避免遺漏或重複,第1次及第2次退休之服務 機關應相互切實聯繫,以符規定。 2 1050000704 ■人■事■室■■■ ■收■文■:1■05■/0■3/■01 ■有■附■件■■■■ 73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三、有關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依法務部83年9月22日法律字第2 0433號函釋,係屬政府之贈與。已為贈與者,除有一般撤 銷事由(例如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及第92條意思表示 受詐欺或脅迫等)及特殊撤銷事由(例如民法第416條贈 與之撤銷)外,該贈與行為已完成,無從撤銷。至機關是 否受退休人員詐欺而為贈與之意思表示,尚涉事實認定, 並得由機關審認斟酌行使民法第92條之撤銷權。倘贈與契 約有效成立且未經撤銷,退休人員依有效成立之贈與契約 受領三節慰問金,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 當得利,機關對退休人員尚無返還請求權。惟退休人員受 贈三節慰問金以一份為限,有數個退休機關時,依前開原 人事局86年3月3日函釋,退休機關間應切實聯繫,擇一辦 理,是如退休人員自願返還,得由機關審酌處理依規定入 庫。 四、基於國家資源應合理運用,仍請於辦理退休人員照護時, 就退休再任人員之三節慰問確依前開規定由第1次及第2次 退休之服務機關切實聯繫,以免發生遺漏或重複發給之情 事。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3-01 12:1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