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2-24 00:00~2016-08-25 00:00 更新時間: 2016-02-24 15: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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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吳美淑
電話:04-753142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sue101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0553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保訓會原函、發布之令、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各1份(共5個電子檔)(0055350A00_ATTCH8.pdf、0055350A00_ATTCH1.pdf、00553
50A00_ATTCH5.pdf、0055350A00_ATTCH6.doc、0055350A00_ATTCH7.doc)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5
年2月18日公訓字第1050001985號函辦理。
二、查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5年2月5日
會銜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
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
起發生效力。」訓練辦法第46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行。」因此,本辦法生效日期為本年2月7日。
三、茲以目前有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公告、報名、舉辦考試
或刻正實施錄取人員訓練中,爰有關上開修正發布之訓練
辦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7
1050000647
■人■事■室■■■ ■收■文■:1■05■/0■2/■24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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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仍依原訓練辦
法及原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二)訓練辦法修正施行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依新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依考選部105年度考試期日計畫表,最早
適用之考試為預定105年3月15日至3月24日報名,目前尚
未辦理考試公告之105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及105
年鐵路特考,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均適用之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
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第35條之1第2項
規定:「……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
重新訓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之訓練計畫
辦理。
四、檢附保訓會原函、105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令、訓練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府各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2-24
08: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