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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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2-24 00:00~2016-08-25 00:00 更新時間: 2016-02-24 15:05:5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吳美淑 電話:04-753142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sue101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0553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保訓會原函、發布之令、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各1份(共5個電子檔)(0055350A00_ATTCH8.pdf、0055350A00_ATTCH1.pdf、00553 50A00_ATTCH5.pdf、0055350A00_ATTCH6.doc、0055350A00_ATTCH7.doc)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5 年2月18日公訓字第1050001985號函辦理。 二、查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5年2月5日 會銜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 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 起發生效力。」訓練辦法第46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行。」因此,本辦法生效日期為本年2月7日。 三、茲以目前有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公告、報名、舉辦考試 或刻正實施錄取人員訓練中,爰有關上開修正發布之訓練 辦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7 1050000647 ■人■事■室■■■ ■收■文■:1■05■/0■2/■24 ■有■附■件■■■■ 33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一)訓練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仍依原訓練辦 法及原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二)訓練辦法修正施行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依新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依考選部105年度考試期日計畫表,最早 適用之考試為預定105年3月15日至3月24日報名,目前尚 未辦理考試公告之105年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及105 年鐵路特考,其以後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均適用之 。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 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第35條之1第2項 規定:「……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 重新訓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之訓練計畫 辦理。 四、檢附保訓會原函、105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令、訓練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府各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2-24 08:1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