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修正規定,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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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輔導室 |
公告單位 | 資料組長 |
日期起迄 | 2016-02-20 00:00~2017-02-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02-20 12:20:36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C號函辦理。 二、旨揭裁罰基準第4點(第9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適度放寬延誤時間量度,上限由96小時(4日)調整為168小時(7日)。 (二)該人員到職次日起2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有鑒於新任人員尚未具足通報法令知能,爰予減輕處罰。 (三)延誤未滿168小時,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依據現行校安通報等級,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乙級事件,如遇有緊急或甲級事件應優先處理,考量通報人員於校園因應之急迫性,爰予減輕處罰。 (四)已進行社政通報且獲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衡酌通報目的係為重視事件之處置,且已進行社政通報顯見未有隱匿之意圖,爰予減輕處罰。 三、本裁罰基準電子檔已公告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請逕查詢使用。 四、檢附修正規定電子檔乙份。 五、另為配合上開修正規定,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裁罰基準嗣修正後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