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疑義一案,如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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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2-18 00:00~2016-08-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02-18 11:07:37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00119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86年10月8日台(86)人(二)字第86116703號函 釋以,「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曾任私立 學校專任教師之年資,辦理休假。」,係基於私立學校教 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其服務年資得採計辦理敘薪。復 查本部103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3218號函釋略 以,「...因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係幼照法規定配置人員,爰 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年資,於 渠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 範圍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級。」。 二、為鼓勵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參酌上開函釋意 旨,同意放寬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 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 2 1050048597 ■教■育■處■■■ ■收■文■:1■05■/0■2/■15 ■3 ■無■附■件■■■ ■人■事■處■■■ 08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理休假。 三、本部102年9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9398號函釋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法制處、人事處2016-02-15 10:4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