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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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2-18 00:00~2016-08-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02-18 11:04:15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0481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電子檔)(0048173A00_ATTCH1.pdf)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於104年11月13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令 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3項規 定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 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 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茲以公務人員為 性平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依上開勞動部令釋, 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 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 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 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104年11月13日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供參 4 1050000511 ■人■事■室■■■ ■收■文■:1■05■/0■2/■16 ■有■附■件■■■■ 90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02-16 09:2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