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臺中市104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日期起迄 2016-02-04 00:00~2016-03-05 00:00 更新時間: 2016-02-04 15:54:43
訊息內容 資格: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自105年2月20日(星期六)至105年3月14日(星期一)前向註冊組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