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臺中市104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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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
日期起迄 | 2016-02-04 00:00~2016-03-05 00:00 更新時間: 2016-02-04 15:54:43 |
訊息內容 |
資格: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自105年2月20日(星期六)至105年3月14日(星期一)前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