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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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2-02 00:00~2016-08-0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2-02 15:04:54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0344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和原函影本各1份(共1個電子檔)(0034410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轉任之人員,先以另具不受調任限制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後,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調任時,其俸給之核敘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1月22日部銓二字第10540632202號函辦 理。 二、旨揭事項,銓敘部業以同日期文號令發布在案,茲就其作 業原則,再予以補充說明。 三、茲以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技轉任 條例轉任之人員,如先以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 資格任用後,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調 任時,其俸級之核敘,原則上仍以前職原敘之俸級核敘; 惟為保障是類人員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如其核敘之俸 級低於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曾銓敘審定之 俸級時,得改依俸給法第9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即 9 1050000393 ■人■事■室■■■ ■收■文■:1■05■/0■2/■01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