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出勤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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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1-18 00:00~2016-07-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01-18 15:39:27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01662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出勤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5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30396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加班費等勞動條件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爰是類人員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依內政部74年11月8日(74)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及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令規定,其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三、至未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尚非勞基法之適用對象,其採輪班、輪休制度者,選舉當日如為原所排定之輪休日出勤,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給予 加班費、補休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如為原所排定之上班日 出勤,尚不生給予加班費、補休或其他相當補償之問題。 四、行政院91年5月7日院授人考字第0910014104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01-18 09:3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