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請假天數(不含公假)是否影響其年終成績考核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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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1-13 00:00~2016-07-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1-13 17: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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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黃珮瑜 電話:04-7112422#218 傳真:04-7112373 電子信箱:a63028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4549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請假天數(不含公假)是否影響其年終成績考核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4年12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40039704號函辦理。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 1、第14條第1項規定,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 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 2、第20條規定教練之成績考核,應按品德、服務、專業 知能、行政配合、獎懲及勤惰之紀錄辦理。 (二)次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七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則」第4條第3項第5款規定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 4 1040004739 ■學■務■處■■■ ■收■文■:1■04■/1■2/■31 ■無■附■件■■■■1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三)綜上,依本辦法第20條之精神,教練到勤情形為考績得 審酌事項,本案請依據本辦法規定並參酌教師與公務人 員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2015-12-31 1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