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請假天數(不含公假)是否影響其年終成績考核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1-13 00:00~2016-07-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1-13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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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黃珮瑜
電話:04-7112422#218
傳真:04-7112373
電子信箱:a63028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404549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請假天數(不含公假)是否影響其年終成績考核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4年12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40039704號函辦理。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
1、第14條第1項規定,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
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
2、第20條規定教練之成績考核,應按品德、服務、專業
知能、行政配合、獎懲及勤惰之紀錄辦理。
(二)次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七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則」第4條第3項第5款規定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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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三)綜上,依本辦法第20條之精神,教練到勤情形為考績得
審酌事項,本案請依據本辦法規定並參酌教師與公務人
員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2015-12-31
1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