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重申「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說明七有關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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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2-25 00:00~2016-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12-25 10:04:04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4347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說明七有關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說明七規定略以,加班所需經費 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 費實支數額之八成。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於適用上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 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或 符合部分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 二、次查行政院92年4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20010087號函規 定,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應之加班費及中央補助款透列預 算後導致加班費預算數大於可支用數額部分,同意不受行 政院民國91年9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核定修 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七、規定「加班所需經 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之 限制,並請各機關配合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5 1040004563 ■人■事■室■■■ ■收■文■:1■04■/1■2/■17 ■無■附■件■■■■0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三、依上,請各機關學校覈實檢討加班費(指人事費項下編列 之加班值班費,不含說明二所述中央補助款、收支對列經 費、不休假加班費等)支用情形,若有不符上述規定情形 者,請於文到10日內,專案報府轉陳行政院核定,或依各 機關加班支給要點說明七規定報本府核定。未經核定者, 105年起均不得增列經費。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主計處、本府人事處2015-12-17 10:4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