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檢送本(104)年定期申報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所提供下載財產項目及資料來源一覽表(如附件),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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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2-25 00:00~2016-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12-25 09:59:3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謝幸芳 電話:04-7531917 傳真:04-7258002 電子信箱:a55006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政陽字第10404324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下載財產項目及資料來源一覽表(電子檔1個)(0432487A00_ATTCH1.docx) 主旨:檢送本(104)年定期申報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所提供下載財產項目及資料來源一覽表(如附件),請轉達申報人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本(104)年定期申報期間已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稱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請將旨揭一覽表提供給本(104)年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詳閱。 二、另請確實轉知申報人,本次下載提供財產之限制,除一覽表所列之外,尚包括現金、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私人債權、私人債務(含有價證券融資債務)、事業投資等,以及未與財產申報系統介接之受查詢機關(構)申報人所登記、存放、買賣或委託管理之各類應申報財產,因該等財產資料申報系統並無提供,務請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檢查,如前揭財產已達法定申報標準者,均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故意申報不 ■人■事■室■■■ ■收■文■:1■04■/1■2/■17 ■有■附■件■■■■ 6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實之規定。 正本: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 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政風處2015-12-17 09: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