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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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2-25 00:00~2016-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12-25 09:33:38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4299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 4款規定,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 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 次請畢;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 之休假。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 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 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 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 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 假應一次請畢。 3 1040004533 ■人■事■室■■■ ■收■文■:1■04■/1■2/■14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