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2-25 00:00~2016-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12-25 0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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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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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4299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
4款規定,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
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
次請畢;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
之休假。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
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
,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
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
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
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
假應一次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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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4533
■人■事■室■■■ ■收■文■:1■04■/1■2/■14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