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於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以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2-25 00:00~2016-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12-25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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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4298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以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2月8日部法二字第1044048590號書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2條規定,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
任用之職員,為中立法適用對象,並於同法第17條及第18
條另定10款準用對象。茲以中立法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
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
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且長官不得拒絕;而依考試
院84年9月7日第8屆第239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中
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政務人員及
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
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準此,上開人員
不論係自行登記參選,或經政黨列入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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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4532
■人■事■室■■■ ■收■文■:1■04■/1■2/■14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