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於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以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2-25 00:00~2016-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12-25 09:31:02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4298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以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2月8日部法二字第1044048590號書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2條規定,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 任用之職員,為中立法適用對象,並於同法第17條及第18 條另定10款準用對象。茲以中立法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 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 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且長官不得拒絕;而依考試 院84年9月7日第8屆第239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中 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政務人員及 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 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準此,上開人員 不論係自行登記參選,或經政黨列入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7 1040004532 ■人■事■室■■■ ■收■文■:1■04■/1■2/■14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