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格式,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1-30 00:00~2016-05-31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30 10:50:33
訊息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4049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格式各1份(共2個電子檔)(040
4998A00_ATTCH1.pdf、0404998A00_ATTCH2.doc)
主旨: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格式,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1月20日部退四字第10440
41758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病故或意外死
亡人員如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第2款規定,
任職滿15 年以上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同法
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死亡,生前預
立遺囑,不願依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請領撫卹金(即一
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者,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
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亦同。準此,公務人員在職死亡
時,其遺族請領一次撫卹金者,包含2種情形,第一係因任
職年資不滿15年,依規定僅得請領一次撫卹金者;第二係
3
1040004352
■人■事■室■■■ ■收■文■:1■04■/1■1/■27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