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格式,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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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11-30 00:00~2016-05-31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30 10:50:33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4049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格式各1份(共2個電子檔)(040 4998A00_ATTCH1.pdf、0404998A00_ATTCH2.doc) 主旨: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格式,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1月20日部退四字第10440 41758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病故或意外死 亡人員如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第2款規定, 任職滿15 年以上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同法 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以上死亡,生前預 立遺囑,不願依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請領撫卹金(即一 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者,得改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 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願依第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亦同。準此,公務人員在職死亡 時,其遺族請領一次撫卹金者,包含2種情形,第一係因任 職年資不滿15年,依規定僅得請領一次撫卹金者;第二係 3 1040004352 ■人■事■室■■■ ■收■文■:1■04■/1■1/■27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