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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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1-27 00:00~2016-05-28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27 10:31:09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許家榕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summer65@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845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書函(共1個電子檔)(038455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11月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53832號書函 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5-11-19 12:24:13 1040004266 ■人■事■室■■■ ■收■文■:1■04■/1■1/■19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