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展,並維護戮力從公之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尊嚴,各機關於辦理公務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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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1-24 00:00~2016-05-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24 14:39:44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3842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展,並維護戮力從公之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尊嚴,各機關於辦理公務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時,請切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347731號函辦 理。 二、本案相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規定略以,機關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長及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得由本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免經甄審(選)程序。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調 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 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 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 職務。……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 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5 1040004221 ■人■事■室■■■ ■收■文■:1■04■/1■1/■16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