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展,並維護戮力從公之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尊嚴,各機關於辦理公務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1-24 00:00~2016-05-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24 14: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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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38428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展,並維護戮力從公之公務人員合法權益與尊嚴,各機關於辦理公務人員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時,請切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347731號函辦
理。
二、本案相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規定略以,機關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長及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得由本機
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免經甄審(選)程序。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調
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
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
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
職務。……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
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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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4221
■人■事■室■■■ ■收■文■:1■04■/1■1/■16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