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貴局函釋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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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1-16 00:00~2016-05-17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16 08:52:58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吳明勳 電 話:04-37061532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2710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貴局函釋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10月27日臺會調字第104000291 9號函並復貴局104年9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9016000號 函辦理。 二、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以,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 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 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 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 依法移送懲戒。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國立高級中等學 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除外)、國立宜蘭大學附設 高級農工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高商進修學校、國立臺中科技大 學附設進修學院、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附設高級農工職業進修學校、本署人事室2015-11-03 11:50:40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1040378166 ■人■事■處■■■ ■收■文■:1■04■/1■1/■03 ■3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