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貴局函釋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1-16 00:00~2016-05-17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16 08: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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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1頁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吳明勳
電 話:04-37061532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2710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貴局函釋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10月27日臺會調字第104000291
9號函並復貴局104年9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9016000號
函辦理。
二、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以,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
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
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
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
依法移送懲戒。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國立高級中等學
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除外)、國立宜蘭大學附設
高級農工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高商進修學校、國立臺中科技大
學附設進修學院、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附設高級農工職業進修學校、本署人事室2015-11-03
11:50:40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1040378166
■人■事■處■■■ ■收■文■:1■04■/1■1/■03
■3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