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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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1-02 00:00~2016-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02 16:10:0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3714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 041060456號函暨104年第13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243號及第266號解釋意旨,對公務人員所 為改變其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考績結果,因直接影響其服 公職之權利,得許受處分之公務人員提起行政訴訟;至於 未改變其公務人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 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23號 及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已逐步放寬對於公務人員服公職 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如任用審查不合格、降低擬任之 官等、對審定之級俸有爭執等,許其得提起行政訴訟,以 謀求救濟;復依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示,公務人員任 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亦屬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 公職之權利。茲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 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 2 1040004040 ■人■事■室■■■ ■收■文■:1■04■/1■0/■29 ■無■附■件■■■■1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 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 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 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 之理。」上開決議亦已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 圍之意旨。據此,有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 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 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 ,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使考績(成 )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 三、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於受理考 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 起20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四、另各機關(構)於製發考績(成)通知書時,請注意該通 知書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彰化縣警察局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 會、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5-10-29 11: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