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1-02 00:00~2016-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02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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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3714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
041060456號函暨104年第13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243號及第266號解釋意旨,對公務人員所
為改變其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考績結果,因直接影響其服
公職之權利,得許受處分之公務人員提起行政訴訟;至於
未改變其公務人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
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23號
及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已逐步放寬對於公務人員服公職
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如任用審查不合格、降低擬任之
官等、對審定之級俸有爭執等,許其得提起行政訴訟,以
謀求救濟;復依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示,公務人員任
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亦屬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
公職之權利。茲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
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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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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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
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
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
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
之理。」上開決議亦已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
圍之意旨。據此,有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對公務人員年
終考績考列丙等事件,既於其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有重
大影響,而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即不再援用
,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俾使考績(成
)考列丙等之受考人得以提起司法救濟。
三、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於受理考
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
起20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四、另各機關(構)於製發考績(成)通知書時,請注意該通
知書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彰化縣警察局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
會、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5-10-29
1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