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民國104年6月10日及同年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1-02 00:00~2016-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02 15:57:59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558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共1個電子檔)(0355881A00_ ATTCH1.pdf) 主旨:民國104年6月10日及同年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分別令定自同年6月12日及19日施行;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104年6月19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0月14日部退一字第10440 257581號函辦理。 二、茲以本(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 款新增被保險人之離退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金,亦 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不含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 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以下簡稱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 適用公保年金之規定,爰是類人員請領養老給付應符合下 列條件(其中公保年資之採計,應包含所有未曾領取給付 之全部公保年資,但以35年為上限;詳參公保法第16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38條): 7 1040003960 ■人■事■室■■■ ■收■文■:1■04■/1■0/■23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