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國104年6月10日及同年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1-02 00:00~2016-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02 15: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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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558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共1個電子檔)(0355881A00_
ATTCH1.pdf)
主旨:民國104年6月10日及同年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分別令定自同年6月12日及19日施行;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104年6月19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0月14日部退一字第10440
257581號函辦理。
二、茲以本(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
款新增被保險人之離退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金,亦
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不含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
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以下簡稱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
適用公保年金之規定,爰是類人員請領養老給付應符合下
列條件(其中公保年資之採計,應包含所有未曾領取給付
之全部公保年資,但以35年為上限;詳參公保法第16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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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3960
■人■事■室■■■ ■收■文■:1■04■/1■0/■23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