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1-02 00:00~2016-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02 1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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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柯琦薇
電話:7531446
電子信箱:d10100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639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保訓會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共3個電子檔)(0363982A00_ATTCH1.rtf、0363982A00_
ATTCH2.pdf、0363982A00_ATTCH3.jpg)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本會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
1060454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
,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
3年10月27日公保字第1031060466號函發布,自104年1月1
日施行。保訓會為落實該要點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訂
定意旨,兼顧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檢)之品質
及其便利性,進而促進公務人員健康自主性管理,針對該
要點第5點有關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及第7點第1
項有關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事宜,發布2則函釋(詳後),
予以補充規定,均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三、關於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按健檢要點第5點規
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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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4■/1■0/■27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