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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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1-02 00:00~2016-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5-11-02 15:43:0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柯琦薇 電話:7531446 電子信箱:d10100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639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保訓會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共3個電子檔)(0363982A00_ATTCH1.rtf、0363982A00_ ATTCH2.pdf、0363982A00_ATTCH3.jpg)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事項,請各機關自105年1月1日起,確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本會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 1060454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 ,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 3年10月27日公保字第1031060466號函發布,自104年1月1 日施行。保訓會為落實該要點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訂 定意旨,兼顧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檢)之品質 及其便利性,進而促進公務人員健康自主性管理,針對該 要點第5點有關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及第7點第1 項有關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事宜,發布2則函釋(詳後), 予以補充規定,均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三、關於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按健檢要點第5點規 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 0 1040004000 ■人■事■室■■■ ■收■文■:1■04■/1■0/■27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