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教師免役前受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之軍事基礎教育及在校修習軍訓課程之年資,得否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09-04-07 00:00~2010-04-07 00:00 更新時間: 2009-04-07 14:02:17
訊息內容 一、 依教育部98年3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80048548號書函辦理。

二、 查85年2月1日修正施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規定,教職員在87年6月5日以後退休生效,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但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所任義務役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依規定繳付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三、 復查教育部98年3月5日台人(三)字第0980031014號函規定:「......查銓敘部95年9月26日部退二字第0952702500號書函規定略以,研究所畢業之役男轉服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退伍者,其入營教育期間為現役軍人身分,屬義務役之範圍;該項年資如具有大專學生集訓期間年資,自得折抵義務役之役期,並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又是類人員於89年11月21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者,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須經核准折抵役期者),亦得依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又查銓敘部同年11月1日部退二字第0952635962號書函規定略以,申請補繳軍訓課程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究應繳附何種證件,係屬貴會作業流程之相關事宜。準此,基於公教衡平一致,公立學校教職員部分,比照銓敘部上開規定辦理。」又查上開國防部98年3月23日書函規定,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替代役、補充兵役等制度,均係替代兵役所實施之措施,國防工業訓儲人員受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軍事基礎教育訓練,受訓期間因體位變更依法核定為免役體位,然已完成國家賦予役男之兵役義務者,渠等入營教育期間、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得參考銓敘部95年11月1日部退二字第0952635962號書函意旨審查辦理。
四、 綜上,公立學校教職員於受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基礎教育訓練期間,因體位變更依法核定為免役體位而退訓者,其免役(退訓)前之基礎教育年資,及經核准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年資,得於期限內(初任學校教職員之日起5年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