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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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0-20 00:00~2016-04-20 00:00 更新時間: 2015-10-20 13:28:17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倩如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3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546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共1個電子檔)(0354617A00_ATTCH1.pdf) 主旨: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給付;其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10月14日部退一字第10440257582號函轉考 試院104年10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532號函及行 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8922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103年6月1 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委託精算機構,每 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 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 0 1040003897 ■人■事■室■■■ ■收■文■:1■04■/1■0/■19 ■有■附■件■■■■38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保險費率。依上開機制精算之結果如有(一)精算之保險 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情形 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銓敘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 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稱兩院)覈實釐定 之。 三、現行公保法第48條規定,公保養老年金規定,僅適用於私 立學校(以下簡稱私校)及部分退離法制「未定有月退休 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爰應區 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精 算並釐定費率。次查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4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 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 以下簡稱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得適用公保年金給 付規定;其保險費率,依同條第7項規定,應按年金所需 費率,覈實釐定之。 四、茲以公保保險費率,前經兩院以104年7月17日考臺組貳二 字第1040005000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398132號函重 行釐定—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調整為8.83%, 一次到位調整;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為13.4%,並 分3年調整(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1.15%) ,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 者之保險費率,基於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之社會保險 原理及公平原則,並審酌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離退 038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給與制度,與私校被保險人同屬無月退休給與,亦無優惠 存款制度,爰其保險費率應比照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 費率釐定;案已經兩院以104年10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 00071532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8922號函重行釐定 是類人員公保之保險費率為13.4%,並分3年逐步調整至13. 4%(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1.15%,至107年 調為13.4%)。 五、檢附銓敘部函影本一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 2015-10-19 12:1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