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0-20 00:00~2016-04-20 00:00 更新時間: 2015-10-20 13: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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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倩如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3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546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共1個電子檔)(0354617A00_ATTCH1.pdf)
主旨: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給付;其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10月14日部退一字第10440257582號函轉考
試院104年10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532號函及行
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8922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103年6月1
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委託精算機構,每
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
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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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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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依上開機制精算之結果如有(一)精算之保險
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情形
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銓敘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
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稱兩院)覈實釐定
之。
三、現行公保法第48條規定,公保養老年金規定,僅適用於私
立學校(以下簡稱私校)及部分退離法制「未定有月退休
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爰應區
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精
算並釐定費率。次查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4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
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
以下簡稱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得適用公保年金給
付規定;其保險費率,依同條第7項規定,應按年金所需
費率,覈實釐定之。
四、茲以公保保險費率,前經兩院以104年7月17日考臺組貳二
字第1040005000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398132號函重
行釐定—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調整為8.83%,
一次到位調整;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為13.4%,並
分3年調整(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1.15%)
,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
者之保險費率,基於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之社會保險
原理及公平原則,並審酌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離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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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制度,與私校被保險人同屬無月退休給與,亦無優惠
存款制度,爰其保險費率應比照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
費率釐定;案已經兩院以104年10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
00071532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8922號函重行釐定
是類人員公保之保險費率為13.4%,並分3年逐步調整至13.
4%(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1.15%,至107年
調為13.4%)。
五、檢附銓敘部函影本一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 2015-10-19
12: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