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0-06 00:00~2016-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10-06 09: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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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3356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9865號書
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於104年9月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補
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條規定略以,
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
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
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
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
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
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
,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1日
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
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三、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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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即女性教師請病
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5日(按:病假28日及事
假7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
,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
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5-10-02
11: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