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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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0-06 00:00~2016-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10-06 09:46:28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3356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9865號書 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於104年9月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補 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條規定略以, 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 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 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 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 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 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 ,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1日 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 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三、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 1 1040003680 ■人■事■室■■■ ■收■文■:1■04■/1■0/■02 ■無■附■件■■■■11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即女性教師請病 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5日(按:病假28日及事 假7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 ,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 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5-10-02 11:2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