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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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0-06 00:00~2015-10-13 00:00 更新時間: 2015-10-06 09:24:48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倩如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3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245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共1個電子檔)(0324561A00_ATTCH1.pdf) 主旨:轉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其涉案情節確定且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其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9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4401 8047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2015-09-23 08:26:42 1040003583 ■人■事■室■■■ ■收■文■:1■04■/0■9/■23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