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重申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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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10-06 00:00~2016-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10-06 09:09:51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3295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共1個電子檔)(0329532A0 0_ATTCH2.doc) 主旨:重申各機關學校應確實加強宣導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檢送「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請查照 。 說明: 一、旨揭處理原則前經本府102年7月18日府人考字第10202205 78號函計達。 二、查旨揭處理原則第三點明確規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 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 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之人事單位,服務機關 應依該建議處理原則課以行政責任予以懲處。茲103年少 數同仁酒後駕(騎)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業經審計部彰化 縣審計室提供名冊函請本府回報查處情形,合先敘明。 三、酒後駕車之同仁除不珍惜本身之生命外,尚可能危害第三 人之生命、財產,酒駕之行為更是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8 5條之3規定,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各機關學 1 1040003637 ■人■事■室■■■ ■收■文■:1■04■/0■9/■30 ■有■附■件■■■■ 23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校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 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 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 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開(騎)車及酒後開(騎)車肇事,觸 犯上開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 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 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 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及上開處理則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 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懲處。 四、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一 份。 正本: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參議室、本府各處(本府人事 處除外)、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 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5-09-30 09:3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