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重申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10-06 00:00~2016-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5-10-06 09: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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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3295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共1個電子檔)(0329532A0
0_ATTCH2.doc)
主旨:重申各機關學校應確實加強宣導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檢送「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處理原則前經本府102年7月18日府人考字第10202205
78號函計達。
二、查旨揭處理原則第三點明確規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
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
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之人事單位,服務機關
應依該建議處理原則課以行政責任予以懲處。茲103年少
數同仁酒後駕(騎)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業經審計部彰化
縣審計室提供名冊函請本府回報查處情形,合先敘明。
三、酒後駕車之同仁除不珍惜本身之生命外,尚可能危害第三
人之生命、財產,酒駕之行為更是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8
5條之3規定,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各機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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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4■/0■9/■30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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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
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
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
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開(騎)車及酒後開(騎)車肇事,觸
犯上開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
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
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
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及上開處理則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
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懲處。
四、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一
份。
正本: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參議室、本府各處(本府人事
處除外)、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
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5-09-30
09: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