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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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9-22 00:00~2016-03-23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22 17:06:12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325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9月8日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電子檔)(0325800A00_ATTCH1.pdf、0325800 A00_ATTCH2.pdf)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4年9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44015378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於本(104)年9月8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 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條規定 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 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 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平法第14條規定 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 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 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5 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 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 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9月8日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供參。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1 1040003570 ■人■事■室■■■ ■收■文■:1■04■/0■9/■22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