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得否分期繳回已領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9-15 00:00~2016-03-16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15 15: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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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倩如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3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047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書函(共1個電子檔)(030470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得否分期繳回已領之公保補償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9月3日部退一字第1044006
404號書函辦理。
二、查有關公保年資補償金係各機關(構)因民營化、整併、改
制(隸)、專案精簡等致所屬員工之公保權益受有損失時,
用以補償員工保險權益之替代給付;又以該損失係因配合
政府政策所致,爰補償金相關法令均明定該保險損失所需
經費應由政府負擔補償;惟是類人員嗣後再參加公保並符
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而請領給付時,以該段已領補償金之
年資係屬依法得請領保險給付之年資而獲得重複保障,爰
各該機關(構)相關法令明定已領年資補償金應予繳還。
三、復查公保年金化前,是類人員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且原補償
金法令明定係由承保機關(構)代扣繳還公保補償金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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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4■/0■9/■09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