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得否分期繳回已領之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9-15 00:00~2016-03-16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15 15:44:35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倩如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3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3047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書函(共1個電子檔)(030470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得否分期繳回已領之公保補償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9月3日部退一字第1044006 404號書函辦理。 二、查有關公保年資補償金係各機關(構)因民營化、整併、改 制(隸)、專案精簡等致所屬員工之公保權益受有損失時, 用以補償員工保險權益之替代給付;又以該損失係因配合 政府政策所致,爰補償金相關法令均明定該保險損失所需 經費應由政府負擔補償;惟是類人員嗣後再參加公保並符 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而請領給付時,以該段已領補償金之 年資係屬依法得請領保險給付之年資而獲得重複保障,爰 各該機關(構)相關法令明定已領年資補償金應予繳還。 三、復查公保年金化前,是類人員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且原補償 金法令明定係由承保機關(構)代扣繳還公保補償金者,承 4 1040003396 ■人■事■室■■■ ■收■文■:1■04■/0■9/■09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