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9-08 00:00~2016-03-09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8 09: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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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937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函影本、行政院函影本、會議紀錄、改善作法及具結書各1份 (共5個電子
檔)(0293739A00_ATTCH1.pdf、0293739A00_ATTCH6.pdf、0293739A00_ATTCH3.pd
f、0293739A00_ATTCH4.doc、0293739A00_ATTCH5.doc)
主旨: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依規定積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8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15808號函辦
理。
二、為避免退休(伍)人員隱匿不報其退休(伍)事實,致再任
機關(構)不知其為退休(伍)人員,未依相關法律規定或立
法院決議辦理通報停發月退休金(俸)或扣減再任薪資,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3年1月24日召開會議,並以103年2
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22269號函送會議紀錄及「支領月
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
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業經本府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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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3280
■人■事■室■■■ ■收■文■:1■04■/0■9/■02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