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9-07 00:00~2016-03-08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7 16:53:47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2998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民國104年8月14日院台教字第1042430282號函及 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辦理 。 二、查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 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 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 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之 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銓敘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 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 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 0 1040003294 ■人■事■室■■■ ■收■文■:1■04■/0■9/■02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