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9-07 00:00~2016-03-08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7 16: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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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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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2998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民國104年8月14日院台教字第1042430282號函及
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辦理

二、查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
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
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
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
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之
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銓敘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
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
,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
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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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3294
■人■事■室■■■ ■收■文■:1■04■/0■9/■02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