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發布廢止,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9-07 00:00~2016-03-08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7 16: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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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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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吳美淑
電話:04-753142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sue101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2944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發布廢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8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44010420號函轉考
試院104年8月24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400055301號令辦理

二、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前經總統於104年6月17日公布廢止,其
施行細則已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試院爰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5-08-28
08:22:59
1040003212
■人■事■室■■■ ■收■文■:1■04■/0■8/■31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