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發布廢止,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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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9-07 00:00~2016-03-08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7 16:5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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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吳美淑 電話:04-753142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sue101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2944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發布廢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8月26日部銓一字第1044010420號函轉考 試院104年8月24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400055301號令辦理 。 二、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前經總統於104年6月17日公布廢止,其 施行細則已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試院爰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 。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5-08-28 08:22:59 1040003212 ■人■事■室■■■ ■收■文■:1■04■/0■8/■31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