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重申105年度起,各機關(校)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之獎金或等值禮品(券)獎勵方式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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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9-07 00:00~2016-03-08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7 16:46:3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887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105年度起,各機關(校)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之獎金或等值禮品(券)獎勵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104年2月25日府人給字1040043456號函 及同年4月27日府人給字1040133465號函計達。 二、查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 略以,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 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其及所屬機關員 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 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 稱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萬 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 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次查行政院10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規 定略以,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 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同意104年得依原規 4 1040003279 ■人■事■室■■■ ■收■文■:1■04■/0■9/■02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