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重申105年度起,各機關(校)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之獎金或等值禮品(券)獎勵方式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9-07 00:00~2016-03-08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7 16: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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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887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105年度起,各機關(校)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之獎金或等值禮品(券)獎勵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104年2月25日府人給字1040043456號函
及同年4月27日府人給字1040133465號函計達。
二、查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
略以,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
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其及所屬機關員
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
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
稱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萬
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
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次查行政院10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規
定略以,各機關學校於103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104年度已編
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同意104年得依原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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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4■/0■9/■02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