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經依同條第4項規定停止職務者,如嗣後違法狀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9-04 00:00~2016-03-0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4 16:36:21
訊息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2901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經依同條第4項規定停止職務者,如嗣後違法狀態已解除,得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申請復職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8月24日公保字第10
41060345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
,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須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始得
申請復職,而停職事由是否消滅,則應依個案情形決之;
且對其復職之申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服務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即應准許其復職。
三、次按銓敘部104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43984502號書函,
認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
6
1040003159
■人■事■室■■■ ■收■文■:1■04■/0■8/■27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