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經依同條第4項規定停止職務者,如嗣後違法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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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9-04 00:00~2016-03-0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4 16:36:21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2901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經依同條第4項規定停止職務者,如嗣後違法狀態已解除,得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申請復職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8月24日公保字第10 41060345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 ,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須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始得 申請復職,而停職事由是否消滅,則應依個案情形決之; 且對其復職之申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服務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即應准許其復職。 三、次按銓敘部104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43984502號書函, 認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 6 1040003159 ■人■事■室■■■ ■收■文■:1■04■/0■8/■27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