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104年度第二次標售報廢財物
訊息分類 總務處
公告單位 事務組長
日期起迄 2015-09-03 00:00~2015-09-17 00:00 更新時間: 2015-09-03 09:51:55
訊息內容 「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104年度第二次標售報廢財物」投標須知
一、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附表。
二、 本標售案已於104年9月3日在本校公告(布)欄公告,並訂於104年9月10日9時00分截止收受投標文件,於104年9月10日10時00分在本校2樓會議室當眾開標。
三、 本批標售標的物現場查看時間:開標前上班時間內洽本校總務處安排現場查看,其他時間恕不辦理,電話:04-8941022。
六、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住址。
(四)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七、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影本:
(一)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中載有核可廢棄物清理或資源回收之文件。
(二)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八、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1000元,限以下列票據繳納: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郵局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匯票。
九、投標人應於投標外封套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及投標標的並將填妥之投標單、本須知所規定之文件連同應繳保證金之票據妥予密封,於104年9月10日9時00分投標截止期限前以掛號函件寄達或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224號)。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十、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續事宜。
十一、開標決標:
(一)由本校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時當眾宣布開標後拆封審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本須知所規定資格文件及保證金票據,三者缺其一者。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第六點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
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
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機關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
者。
(三)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總金額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十二、保證金於開標後,除最高標價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十三、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七日內持本校製發之繳款書至出納組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一) 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二) 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除沒收保證金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3日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十四、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七日內將廢品載運完畢(載運前應先繳清價),包含校史館前之棚架支柱部分尚附著於地面上者及散落之採光罩碎片亦應自行準備工具一併清除。
十五、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