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留職停薪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身分認定及適法疑義案,請查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8-25 00:00~2016-02-24 00:00 更新時間: 2015-08-25 15: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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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林小芬
電話:04-7531815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dyli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2846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留職停薪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身分認定及適法疑義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13170號函
辦理。
二、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仍具教師之身分及處理時之適法
疑義,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
釋規定,教師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規定辦理。該辦法第10條規定:「留職停薪 人員於留
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
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
(二)102年4月22日教育部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
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
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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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4■/0■8/■25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