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留職停薪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身分認定及適法疑義案,請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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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8-25 00:00~2016-02-24 00:00 更新時間: 2015-08-25 15: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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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林小芬 電話:04-7531815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dyli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4028469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留職停薪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身分認定及適法疑義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13170號函 辦理。 二、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仍具教師之身分及處理時之適法 疑義,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 釋規定,教師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規定辦理。該辦法第10條規定:「留職停薪 人員於留 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 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 (二)102年4月22日教育部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 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 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2 1040003132 ■人■事■室■■■ ■收■文■:1■04■/0■8/■25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