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民國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7-29 00:00~2016-01-28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29 15:53:28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2513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衛生福利部本年6月30日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電子檔)(0251305A00_ATTCH1.pdf 、0251305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民國104年6月17日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7月21日部法二字第1043993003號書函辦 理。 二、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 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 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 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 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 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 定辦理。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本年6月30日函及附件影本供參。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5 1040002786 ■人■事■室■■■ ■收■文■:1■04■/0■7/■27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