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乙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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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5-07-24 00:00~2016-01-23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24 13:27:31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國甄 電話:04-7531824 電子信箱:jjdam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402417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乙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4年5月19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審核小組第14次會議決議,「請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所屬學校教師若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請儘速於本年度內辦理換證」。 三、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四、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若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 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年 0 1040002710 ■人■事■室■■■ ■收■文■:1■04■/0■7/■22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