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本府鼓勵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獎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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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教學組長 |
日期起迄 | 2015-07-23 00:00~2015-07-30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23 11:08:23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本府103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第4次委員會104年6月23日會議決議辦理。 二、教師尊嚴來自教師專業,為持續增進教師專業發展,本府持續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而各校業務之推動有賴承辦人員之心力與辛勞,爰此,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相關人員予以獎勵,以表彰其功。 三、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成果優良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學校業務承辦人,得核予每校3人嘉獎1次,獎狀2張。 (一)學校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達成率80%以上。 (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成果報告經教專中心評為優良。 (三)校長、主任有參與行政研習或初、進階研習。 四、針對本縣103學年度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社群、教學檔案、教專成果績效優良之學校,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本府予以獎勵金鼓勵。 (一)103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社群,經評審為第一名學校,核予獎勵金15,000元;第二名學校獎勵金10,000元;第三名學校獎勵金5,000元。 (二)104年教學檔案徵選,經教專中心評選出5件優良之作品,每位教師予以2,000元禮券獎勵。 (三)代表本縣參加教育部104年典範學校評選之學校,每校予以20,000元獎勵。 (四)經教專中心依103學年度高中、國中小參與校數比例評選出高中1所,國中1所,國小2所,每校予以5,000元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