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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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7-16 00:00~2016-01-1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16 13:13:47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195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219511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退五字第104399 2761號函辦理。 二、有關適(準)用、比照或參照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之人 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時,其因 同一事由依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之 抵充規定,規定如下: (一)傷病給付部分:勞保普通傷害補助費、普通疾病補助費 均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加以本 辦法並無疾病給付,是上述2給付及職業病補償費均不 生是否抵充本辦法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傷害補償費 之發給,因係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為要件, 具有因公之性質,是若相關人員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 8 1040002548 ■人■事■室■■■ ■收■文■:1■04■/0■7/■08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