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7-16 00:00~2016-01-1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16 13: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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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195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219511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退五字第104399
2761號函辦理。
二、有關適(準)用、比照或參照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之人
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時,其因
同一事由依勞保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相關給付之
抵充規定,規定如下:
(一)傷病給付部分:勞保普通傷害補助費、普通疾病補助費
均係因普通事故所為之給付,不具因公之性質,加以本
辦法並無疾病給付,是上述2給付及職業病補償費均不
生是否抵充本辦法慰問金之問題。至於職業傷害補償費
之發給,因係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為要件,
具有因公之性質,是若相關人員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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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2548
■人■事■室■■■ ■收■文■:1■04■/0■7/■08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