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及17日修正公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5-07-16 00:00~2016-01-1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16 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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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倩如
電話:(04)753144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3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155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書函、修正條文(共3個電子檔)(0215587A00_ATTCH1.pdf、0215587A00_ATTCH2.p
df、0215587A00_ATTCH3.pdf)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及17日修正公布;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7期及第7198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4398
96291號書函轉總統府秘書長104年6月10日及17日華總一
義字第10400067450號及第10400070770號等2函辦理。
二、為使相關機關(構)學校能及早因應公保法第48條有關擴大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適用對象相關修正之
實施,本府業以104年6月15日府人給字第1040190775號函
轉銓敘部104年6月2日部退一字第1043983767號書函請各
機關(校)預作準備,諒達。
三、本案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公保法第51條規定,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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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2542
■人■事■室■■■ ■收■文■:1■04■/0■7/■08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