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請假期間所遺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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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7-13 00:00~2016-01-12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13 16:55:56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2156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書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215602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請假期間所遺業務,其代理期間之專業加給應如何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24日部銓二字第104397 1188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 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 、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 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 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 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次查銓敘部99年1月25日部銓二字第0993160326號書函略 以,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前提,須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 8 1040002507 ■人■事■室■■■ ■收■文■:1■04■/0■7/■06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