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所負離職後利益迴避及保守職務機密等義務如須較公務員服務法更為嚴謹,請依聘用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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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7-13 00:00~2016-01-12 00:00 更新時間: 2015-07-13 16:5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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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何宜玲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9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2223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1份(1個電子檔)(0222389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所負離職後利益迴避及保守職務機密等義務如須較公務員服務法更為嚴謹,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4條規定於聘用契約訂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4年6月29日部銓五字第1043992513號函辦理 。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 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第14條 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 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復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 下簡稱聘用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 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第4條規定:「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四、受聘 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再查銓敘部85年2月27日85 4 1040002491 ■人■事■室■■■ ■收■文■:1■04■/0■7/■03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