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函轉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後,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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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5-06-18 00:00~2015-06-25 00:00 更新時間: 2015-06-18 16:55:44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許郡芳 電話:04-753-1828 傳真:04-728-3264 電子信箱:junefu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401867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有關發生於95年底至99年間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案件,嗣於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發布後,始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之案件,得否適用本辦法及10年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53164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 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 助。」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 ,其服務學校及幼兒園應為該教師延聘律師,…。」第13 條規定:「(第1項)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 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 不得超過前1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2倍 。…(第3項)第1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 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按消滅時效之起算 點係自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爰本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 9 1040002203 ■人■事■室■■■ ■收■文■:1■04■/0■6/■11 ■無■附■件■■■■ |